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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因抢劫和非法拘禁获罪 2021年株洲法院宣判

作者:反传销  来源:反传销 发布日期:2022/5/15 9:41:54 访问次数:1713

参与传销因抢劫和非法拘禁获罪 2021年株洲法院宣判


    黑恶势力传销团伙成员获刑,被判处两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摘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雪梅、黄燕犯抢劫罪,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驰、谢相如、祝永龙、马开友、李小平、罗雪梅、黄燕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203刑初14、9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涛、汪永军、毛江**、马开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多人分别先后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来到株洲市,加入同一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在株洲市芦淞区多地通过租赁房屋设立传销窝点(俗称“家”),以“天津天狮”的名义按照原“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框架,安排、指示传销成员通过网络虚构交友恋爱、帮找工作等方法骗取他人到传销窝点,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交纳钱财购买虚拟的产品。


    传销组织的人员通过购买虚拟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方式逐次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杠哥”。




    被害人之一陈述:


    被害人喻某洋的陈述,证明2020年10月24日3时许,在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C座708房塞一张纸币求助,在房间被解救。


    2020年10月6日网上认识罗雪梅发展成为朋友关系。10月11日喻乐洋来到株洲,罗雪梅带喻乐洋到珉阁大厦C座708房。喻乐洋发现屋里有八九个人,喻乐洋发现不对劲就说要报警。


    谢相如、马驰、张飞还有不认识的男子将喻乐洋从客厅拖到房间里,谢相如掐住喻乐洋的脖子,马驰按住手,将随身手机、手表等物品搜走。第二天在房间里讲课,晚上,谢相如、马驰、张飞将喻乐洋按住地上要喻乐洋服从。上课灌输产品直销,加入有好处,第三天要喻乐洋交2800元购买产品加入他们的组织。因为害怕挨打,喻乐洋同意交钱,喻乐洋通过二维码用支付宝兑现2800元,将钱交给男主任郑洋女主任韩雨。


    14日晚上7点多,谢相如、马驰、张飞三人将喻乐洋拖进厕所,将头按在水桶里,不让喻乐洋走。喻乐洋答应不逃跑。15日9时许,张飞要喻乐洋多购买产品,不然老板还会打人,喻乐洋因为害怕就购买三个产品。一个是支付宝2800元给马涛账户,还有微信支付5605.60元给马涛账户。18日,张飞叫喻乐洋到厨房,言语威胁要喻乐洋再交2800元。喻乐洋将钱交给男主任郑洋,另一个主任不知道是谁。


    张飞要求喻乐洋将手机里银行卡的钱提到微信,将喻乐洋工商银行卡里提现4133.39元。喻乐洋将2800元钱交给郑洋和方浩洁。19日,马驰管理房间。喻乐洋在房间里上厕所都是谢相如跟着,手机也被控制了,不能出房门。


    多名上诉人提出“认定的部分抢劫事实及抢劫金额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上诉人员参与抢劫事实及抢劫金额有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等书证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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