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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例:龙岩传销致人死亡案(北派传销)

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2/11/8 14:52:31 访问次数:3278

传销案例:龙岩传销致人死亡案(北派传销)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琼、石妹常、强雪云、李辉犯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黄均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闽08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伟、胡晓丰、王亚军、张超、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李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组织“人际网络营销”非法活动,胡晓丰为“经理”,王亚军为“大领导”,共同管理漳平市区五个窝点,诱骗他人至漳平并迫使加入传销组织以谋取钱财。2017年8月28日,该组织成员被告人李辉将被害人罗某诱骗至漳平市,胡晓丰指令王亚军安排被告人石妹常、强雪云于次日将罗某接至漳平市内的窝点,该窝点以肖伟为“领导”、张超为“管家”、杨景云、韩涛、王琼、罗清泉、朱连和为“业务员”。


   罗某进入窝点后被强行搜走随身物品并限制在房内,石妹常还按被告人张超要求冒充罗某女友接听罗某母亲的电话。为迫使罗某加入,肖伟、张超伙同并指使杨景云、韩涛、王琼、罗清泉、朱连和等人对罗某上课、看管、聊天及饥饿、恐吓、面壁等。因罗某不愿加入组织,胡晓丰指令王亚军可以体罚、殴打。王亚军指令肖伟、张超体罚、殴打,并安排了其他窝点的被告人胡梦云等人参与体罚,自己也亲自参与体罚、殴打。


   2017年9月12日晚,因罗某未按要求接听电话,肖伟、张超均殴打罗某,肖伟将罗某踹倒在地并踩踏胸腹部,张超对其灌水,杨景云、韩涛、朱连和帮忙按住罗某手脚,致罗某脉搏微弱、神志不清。王亚军经与胡晓丰商议,指挥肖伟、张超雇私家车将罗某送至龙岩。次日凌晨,肖伟、张超将罗某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体检中心门口并拨打120电话,待医生出诊后逃离。医生现场检查后发现罗某已死亡。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王琼、石妹常、强雪云、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李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胡梦云、朱连和在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组织、领导或直接使用暴力,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清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李辉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王琼、石妹常、强雪云、胡梦云、罗清泉、李辉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王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被告人肖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张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被告人杨景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被告人韩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被告人王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被告人石妹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九、被告人强雪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胡梦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被告人罗清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二、被告人朱连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三、被告人李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王琼、石妹常、强雪云、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李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黄均才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364元[死亡赔偿金780020元、丧葬费34514元、被抚养人黄均才生活费220830元、差旅费20000元](已赔付或预缴赔偿款人民币430000元),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付清。十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黄均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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