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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民间资金互助理财”的传销头目获刑三年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3/1/11 12:56:59 访问次数:4018

包头“民间资金互助理财”的传销头目获刑三年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21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西安加入一个名为“民间资金互助理财”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无实际经营,以拉人头为运行模式,设置多个盘口,每个盘内分为五个层级,由高到低为C2级、C1级、B岗位、A岗位、发展层,发展层人数到27人后,整体进级到A层,上面层级依次进级。每一个盘内A层为9人,B层为3人,C1为1人,C2为1人。每一次进级均会裂变成3个新盘,最高层C2出局,Cl进升为C2,管理3个新盘。进入该组织分有大盘和小盘,进入大盘需缴纳资金16.5万元、进入小盘需交纳4.98万元,之后每发展一名人员进入该组织,推荐人、1名A级、1名B级、C1、C2就按级别不同将该人员的入盘资金进行分红。被告人周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截至2017年8月该组织被西安警方破获,该组织停止运行,周某某升任为C2岗。其本人在大盘中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传销资金为人民币1682000元。为此,公诉机关出具了书证、传销参与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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