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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虚拟产品投资可获得巨额回报? 小心传销骗局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2/12 10:39:52 访问次数:3981

网络传销:虚拟产品投资可获得巨额回报? 小心传销骗局
虚拟产品投资可获得巨额回报?

发展下线会员可返利?

小心传销骗局!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告人罗某忠经吴某萍(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了某联合社区的网络传销组织,并注册成为会员。后来,罗某忠以该网络传销组织中的虚拟产品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回报为名,在南康区成立某联合社区工作室,对成员开会及口口相传、微信聊天等方式开展培训、宣传,诱骗他人投资加入,以获取其发展下线成员在平台投资金额的返利。罗某忠以上述方式在南康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四级,下线会员何某某等31人,后该网络平台无法登录。

法院审理

南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忠以虚拟产品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发展下线会员四级,下线会员人数达31人,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管理等职责,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在如今花样繁多的新传销模式下,广大群众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甄别能力,拒绝“拉人头”、收取入会费等收益诱惑,谨防传销陷阱。一旦发现传销活动线索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务必要保持头脑清醒,留存证据并及时向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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