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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北派传销)参与者可能会触犯到的法律,附案例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3/3/21 11:06:58 访问次数:2008

非法传销(北派传销)参与者可能会触犯到的法律,附案例

    传销案例:田代荣抢劫、非法拘禁驳回申诉通知书


你因抢劫、非法拘禁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刑初9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粤刑终154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提出:1.案发时你身在湖南老家,对本案不知情,更没有指使贾鸿英等人实施犯罪,原判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被害人马某、陈某军和石某平的陈述相互矛盾,同案原审被告人贾鸿英和李桂珠存在串供可能,你本人的供述有误,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各原审被告人为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而聚集,不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涉案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当场侵财”的行为要件,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认定你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你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

1.关于事实与证据问题。经查,你打着“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旗号,纠集贾鸿英、李桂珠、苏秀龙、赵福胜等人加入犯罪集团,并指挥贾鸿英和李桂珠在犯罪集团租住的窝点组织下级实施犯罪活动。你们在互联网上以谈恋爱等为名,欺骗被害人进入窝点,随即将被害人按倒并搜缴被害人的随身财物,通过威胁、罚蹲、殴打、用开水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钱购买不存在的所谓产品并加入犯罪集团,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以上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各同案原审被告人及你本人的供述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申诉提出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关于你申诉提出对本案不知情、没有指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意见。经查,贾鸿英和李桂珠均供述,你是其“上线老总”。其中,贾鸿英供述,犯罪窝点发生的大小事情其都会向你汇报,收到被害人的钱也交给你,且有一次向你汇报被害人李某凯不配合、不老实时,你让他们该打就打、按老规矩来对待。李桂珠供述,你负责管理全面工作,其和贾鸿英有什么事情都要向你汇报,凡有人“买产品”所交的钱都收上来交给你。赵福胜也供述其平时将窝点的情况向贾鸿英或李桂珠汇报,情况紧急时直接打电话向你汇报,并提到其收到被害人的钱后交给贾鸿英或李桂珠,由二人将钱转给你。另外,你本人也供述你是经理,通过电话进行遥控指挥,管理全面工作,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等大主任和小主任定时向你汇报每个“家”的日常情况、人员动态,并把“新朋友”购买“产品”的钱交给你,而且贾鸿英曾于2017年3月下旬打电话告诉你有个“新朋友”出事,动不了了,问你怎么办。上述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通过指挥贾鸿英等人实施犯罪,并最终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你申诉提出不知情、没有指挥实施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一是关于你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你和同案原审被告人以要求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购买所谓产品为幌子,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关于你和同案原审被告人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的问题。在案证据证实,你带领贾鸿英、李桂珠、赵福胜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内部组织层级分明,整个犯罪团伙专门从事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相关犯罪,且前后作案持续时间长,参与者众多,已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原判认定涉案团伙属于犯罪集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通过指挥他人组织实施犯罪,并将涉及资金聚集到你处,由你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原判认定你系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对你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组织 领导传销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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