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11/6 10:19:59 访问次数:20304
互联网发达,传销犯罪频发。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大部分人关心的不是晦涩难懂的刑法理论,也不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司法实务,而是一旦入罪,要判多久的问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数≥30、层级数≥3
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二、属于组织、领导者(法律依据:《意见》第二条)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客观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实质上属于传销的“团队计酬”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形式上属于“团队计酬”,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犯罪处理。)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法律依据:《意见》第四条) (一)人数≥120;
(二)数额≥250万;
(三)有前科,人数≥60;(四)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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