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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传销法律法规

关于直销、关于直销员的法律定位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4/5/21 10:54:51 访问次数:3414

关于直销、关于直销员的法律定位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员的法律地位并未作出正面回答,目前学界主要是在既有民事法律框架内来分析直销法律关系及界定直销员的地位,代表观点有:


(一)委托代理人说,即直销员本质上是直销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其理由:1,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须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这意味着直销员须向消费者出示由 直销企业签发的代理权证书。2,直销员须提供直销企业的发票及含有退货制度、当地网店地址和电话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这表明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的是直销企业,直销员只是委托代理人。但是笔者认为,该观点遗漏了直销员与委托代理人主题性质间存在实质差异,直销员对直销产品拥有所有权,而委托代理人对所销售的代理产品不享有所有权。并且,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委托代理人一般不直接向相对承担民事责任。


(二) 直销企业行纪人说。其理由为,法律均对行纪人与直销员提出从业资格的要求,行纪人与直销员均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计酬方式上均按照行纪人、直销员的实际销售业绩计酬。但笔者认为,在各自的法律关系中,行纪人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中性质才在明显不同,一方面,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不同。行纪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而自信法律关系中,当标的物交付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便有直销企业移转给直销员;另一方面,行纪人在一定条件对于所受托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自主定价权,而直销员对于所销售的产品无自主定价权。


其实,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所签订的推销合同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部分象征,可畏“四不像”。所以,不放将直销合同视为一种新型合同,且应属无名合同范畴。
   

直销人员法律地位比较特殊


条例规定,直销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自家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表明,立法所允许的直销仅限于单层销售,而不包括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指根据直销直销企业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 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从而发展成为团队精英的模式。


实际上条例出台前,国内直销企业中的 大多数都采用多层次模式,而《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的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由于多层次直销的直销员与传销人员的业绩均与其发展团队的经营规模和业绩相关,这导致在实物中难以区分两者的划分。因此,条例未将多层次直销模式纳入许可范围,从而使二者主体差异更加突出,更利于打击传销。


其实以上都不是关键。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直销混乱不堪,所有的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的法律文本都成了费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是最大问题,从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传销人出现。再则就是建议国家对直销企业 不在发放直销牌照,鉴于传销横行,直销当道,国家应该严厉查处直销违规传销,以便规范。对于多层次直销或者某些直销企业违规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传销,这个应该由广大的人民群众说了算,而不是由某个和个人说了算。希望国家把打击传销和由于立法量刑过低到来的后果进行再次修改量刑标准,以震慑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让生活着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不在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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