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算法律事实还是法律事件?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5/10/2 8:23:59 访问次数:12947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并兼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宣告失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后没有任何消息、生死不明的状况。例如,渔民出海打鱼,去而不返,生死未卜。
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民法典》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根据《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期间分别从其失去音讯、战争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失去音讯、战争结束之当日不算入。同时,此期间必须是持续、不间断地满2年。
(2)关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民法典》第41条规定除了承袭原《民法通则》“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的规定以外,还增列了自“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规定,主要是为了应对战争期间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失踪和战争期间平民失踪的不同情形。
(3)《民法典》单列此条,解决了旧法重复规定的问题,使得《民法典》得以在第46条仅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同时也表明第41条为民法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宣告死亡等制度中的相关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