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2005—2009:立法规范与刑事入罪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6/5/17 18:58:10 访问次数:30996
第八章 2005—2009:立法规范与刑事入罪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入世议定书中,我国承诺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而直销正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但那时公众对直销和传销的界限认识模糊,国家没有立即放开限制,而是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
2005年8月,为兑现入世承诺,国务院借鉴国外禁止"金字塔销售"和直销管理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同时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确立了"规范直销、禁止传销"的监管格局,将传销和直销正式切割开来。从此,合法的直销企业只能在单层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而任何形式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行为,均被明确界定为传销。
然而,由于《禁止传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对传销头目的处罚界定比较模糊,打击力度远远不够。为此,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意味着,传销行为在刑事视域中开始了单独入罪的历程,对传销组织的打击有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组织者和领导者将面临牢狱之灾。